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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近日,厦门思明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此案的案犯涉及窃取个人信息用于推广POS机业务的行为。该案的审判过程揭露了一个涉及窃取、贩卖个人信息的犯罪网络,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据了解,案发时,马某作为一名代理商希望推广POS机业务,为此他找到了程序员杨某,希望能够开发出类似一家科技公司跟单系统的软件。然而,由于效果不理想,两人决定采取非法手段,窃取订单跟进网站后台的个人信息,以供推广POS机业务使用。
为了进一步扩大犯罪行为,杨某还联系了具有类似专业背景的陈某,二人共同入侵了一家科技公司开发的跟单系统后台,非法窃取了超过7万条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持有大量个人信息后,马某并未满足于仅仅推广POS机业务,而是发现将这些信息出售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他以每条0.7元的价格将这些信息卖给了汪某,并由汪某进一步加价转售。
然而,今年2月,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工作。当月,涉案人员杨某、马某、汪某先后被民警抓获,陈某则自动到案接受调查。
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马某和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此案中,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已经适用。
通过此案的曝光和判决,展现了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坚决态度和依法打击犯罪行为的决心。人们应保持警惕,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同时也呼吁相关企业和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